自1995年通過以來,固廢法已先后經歷5次修改。新修訂的固廢法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完善了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機制,嚴格了法律責任。此次全面修改固廢法是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和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
那么,新修訂的固廢法和現行固廢法作了哪些調整呢?一起來看——新《固廢法》對法律責任專章進行了擴充完善,加大了對固廢管理不合規的處罰力度,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除了對新增內容設定了相應罰則外,還普遍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最高可罰至500萬元,并且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執法措施,這些嚴格的法律責任變化也值得企業特別關注。
處罰金額大幅度提高
部分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
違法行為 | 新固廢法罰則 | 現行罰則 |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 | 10-100萬元罰款 | 1-10萬元罰款 |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 | 10-100萬元罰款 | / |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 | 處所需處置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 0.5-5萬元罰款 |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 | 1-10萬元罰款 |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 5-20萬元罰款 | /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 10-100萬元罰款 |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 | 10-100萬元罰款 | / |
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 10-100萬元罰款 | 1-10萬元罰款(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 | 10-100萬元罰款 | 1-10萬元罰款 |
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 |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2-20萬元罰款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 10-100萬元罰款 | 2-20萬元罰款 |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 10-100萬元罰款 | 1-10萬元罰款 |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 | 10-100萬元罰款 | 1-10萬元罰款 |
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 10-100萬元罰款 | 1-10萬元罰款 |
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 10-100萬元罰款 | 1-10萬元罰款 |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1-10萬元罰款 |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1-10萬元罰款 |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 10-100萬元罰款 | 1-10萬元罰款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 10-100萬元罰款 | / |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 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 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規定
新固廢法規定 | 現行規定 |
**百一十九條 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 / |
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規定
新固廢法規定 | 現行規定 |
**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后果的;(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五)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 / |
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規定
新固廢法規定 | 現行規定 |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 / |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
由環保部分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新固廢法規定 | 現行規定 |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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