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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需設置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分類、內容要求、設置要求和制作方法。本標準的附錄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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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公網安備371327023716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