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魯環發〔2016〕204號
各市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魯政發〔2015〕22號)要求,建立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現將《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辦法要求,積極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并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6年10月27日
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條 為規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環境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未履行其環保責任等方面的現象。
第四條 省環保廳負責制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設區的市環保局負責本轄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第五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采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記分制。當年無記分記錄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綠標企業,以綠牌標識;當年有記分記錄、累計記分11分以下的企業為環境信用黃標企業,以黃牌標識;當年累計記分12分以上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紅標企業,以紅牌標識。
第六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后,立即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整改要求與期限等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作出相應的記分,并及時將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登錄須知送達企業。對企業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環保部門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企業可以自行登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情況。
第八條 企業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有異議的,應當向作出記分的環保部門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第九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告知企業。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間。
第十條 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環保部門整改要求,整改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記分的環保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核實需要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核實期間。核實后,將企業整改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對一次性記11分以下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核銷其相應的記分;對一次性記12分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保留其相應的記分,下年度予以核銷。
第十二條 企業當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應當轉入下一年度記錄。
第十三條 對環境信用綠標企業,環保部門可以適當減少現場檢查頻次,支持參加環保評先評優活動。
第十四條 對環境信用黃標企業,環保部門應當適當增加現場檢查頻次,限制參加環保評先評優活動。
第十五條 對環境信用紅標企業,環保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適用于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依法責令其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對適用于停業、關閉的,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關閉。
第十六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企業環境信用記分實時情況和年度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省環保廳應當定期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和環境信用年度評價結果通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質檢局、省國資委、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山東省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序號 | 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理類別 | 記分值 | |
1 | 警告 | 1 | |
2 | 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 1 | |
3 | 罰款 | 罰款1萬以下 | 1 |
罰款1萬及以上、5萬以下 | 2 | ||
罰款5萬及以上、10萬以下 | 3 | ||
罰款10萬及以上、20萬以下 | 4 | ||
罰款20萬及以上 | 6 | ||
4 | 責令停止建設 | 登記表類建設項目 | 3 |
報告表類建設項目 | 6 | ||
報告書類建設項目 | 12 | ||
5 | 責令限制生產 | 6 | |
6 | 責令停產整治 | 12 | |
7 | 實施查封、扣押 | 6 | |
8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6 | |
9 | 暫扣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 6 | |
10 | 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 12 | |
11 | 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 | 12 | |
12 | 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 | 12 |
說明:
一、對企業不同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分次采取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的,分別記分。
二、對企業某一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兩種以上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的,按照記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記分。如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采取罰款10萬元和限制生產處罰處理措施,按照限制生產類別進行記分。
三、對企業兩種以上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兩種以上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進行合并處罰處理,按照記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記分。如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閑置污染防治設施,采取罰款10萬元和限制生產處罰處理措施進行合并處罰處理,按照限制生產類別進行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