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一)修訂《辦法》是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批示精神的實際行動。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將其納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布局,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有力地推動了安全生產工作的創新和發展。2016年7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強調:“安全生產是民生大事,一絲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對人民極端負責的精神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站在人民群眾的角度想問題,把重大風險隱患當成事故來對待,守土有責,敢于擔當,完善體制,嚴格監管,讓人民群眾安心放心。”2019年3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近期一些地方接連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教訓,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2020年4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就安全生產工作強調:“要針對安全生產事故主要特點和突出問題,層層壓實責任,狠抓整改落實,強化風險防控,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因此,修訂《辦法》是通過實際行動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隱患排查治理的指示批示精神。
(二)《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已不能滿足當前安全生產監管形勢的實際需要。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扎實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現實需要和有效途徑。2005年制定的《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雖然在2016年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并將規章名稱修改為《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但是在實踐中隨著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傳統和新型生產經營方式并存,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疊加,部分條款對新出現的問題針對性不強,已不符合當前安全生產監管形勢要求,需要盡快修改。
(三)我省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取得的實踐經驗,需要通過地方性立法進行固化。近年來,我省積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建設,采取一系列創新舉措提高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實現安全生產“關口前移,預防為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需要將隱患排查治理經驗成果固化到省政府規章中。另外,河南、江西、遼寧、安徽、上海、北京等外省、市出臺了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政府規章,在實踐中起到了很好作用,有益經驗值得我省學習。河南省《辦法》明確規定在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等情況時應當進行專項排查。江西省《辦法》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應當建立臺賬,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建立信息檔案。北京市《辦法》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具體內容,細化了監管的手段和措施,要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
(四)修訂《辦法》是解決我省當前安全生產突出難題的重要舉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開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動,要求“視隱患為事故”,質疑保守、縱深防御,嚴格執法、動真碰硬,對遏制重大事故、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不愿查、不去查、不治理”,排查治理“圖形式、走過場”,致使大量事故隱患長期存在,治理難度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治理、懲處措施乏力,致使一些重大隱患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政府有關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不清晰、不明確,不利于實際工作的有效開展。因此,為了牢固樹立“視隱患為事故”理念,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修訂出臺《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修訂的依據
修訂《辦法》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參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13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廳字〔2020〕8號)等規范性文件。
三、《辦法》修訂的經過
省政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將《辦法》列入2021年一類立法項目。省司法廳與省應急廳成立了專項立法小組,集中進行修改完善。起草和審查過程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及時有效銜接上位法相關規定。國家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9月正式施行,我省的安全生產條例于2021年12月初完成修訂并已公布實施。在立法過程中嚴格依照上位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二是深入企業學習先進經驗。立法小組先后赴泰安、臨沂調研,走訪了山東臨工、特變電工等企業,深入一線車間和生產現場考察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將成熟的經驗做法吸收到草案中。三是邀請基層工作人員參與論證。召集有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全程參與修改論證,邀請市縣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工作人員以及部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立法座談會,重點聽取他們的工作經驗和意見建議,確保規章各項制度真正落到實處,便于基層一線執法人員操作執行。形成《辦法(草案會簽稿)》后,送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等17個部門、單位會簽,同時向16市政府以及相關立法研究服務基地征求意見,通過部門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在對各方面意見認真研究的基礎上,組織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2021年12月6日經司法廳審查后報送省政府,2022年2月15日經省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設置5章40條。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5章內容。
一是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的具體責任,細化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一般從業人員的職責。
二是規定了隱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確了排查的主體、內容以及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兩種形式: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重大危險源管控等事項進行定期排查;存在復工復產、化工裝置開停車,發生事故或者險情等情形時,還需要進行專項排查。另外,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強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測監控。
三是明確了隱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采取開展現狀風險評估、制定并落實治理方案、組織復查驗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治理臺賬和信息檔案。
四是建立了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可以按照規定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功能區管理機構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五是明確了有關部門的隱患處置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依法采取責令立即消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對于危害程度高、整改難度大、整改時間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掛牌督辦。
六是強化了法律責任。按照“視隱患為事故”的理念,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報告事故隱患、未組織開展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銜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措施且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